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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文明委工作部署,现就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效能、树立行业新风为重点,结合文明单位、文明行业创建和创先争优活动,强化道德教育,解决突出问题,建立长效机制,引导全系统干部职工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形成知荣辱、讲正气、促和谐的良好风尚。

 

  二、目标任务

 

  教育治理主要解决诚信缺失和公德失范问题。先在与人民群众生活关联度高、社会关心关注的窗口行业、公共场所开展,主要包括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供水、供气、城管)、公园和风景名胜区,取得经验,再逐步向系统其他行业拓展。

 

  通过教育和治理,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公德意识,在全系统树立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行为规范的良好形象。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力争取得阶段性明显成效,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三、方法步骤

 

  (一)动员学习阶段( 5月下旬至6月上旬)。要做好教育治理活动的宣传动员,扩大影响,营造氛围,使广大干部职工明确活动的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参与到教育治理活动中来。

 

  要把道德教育作为中心环节,贯穿活动始终。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刘云山同志在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视讯会议上的讲话,学习中央文明办印发的宣讲提纲,以邀请专家学者举办道德讲座、邀请行业模范人物进窗口进单位、编写简明教育读本、开设“道德讲堂”等形式,在广大干部职工中集中开展职业道德教育、诚信服务教育、作风纪律教育,使干部职工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公德意识,自觉修身律己,践行道德规范。

 

  (二)组织实施阶段( 6月中旬至8月下旬)。

 

  教育治理活动要抓好以下重点环节:

 

  开展自查活动。在动员学习的基础上,参与活动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动群众参与,认真查找和梳理诚信缺失和公德失范方面的问题,认真查找和梳理在履职尽责、遵章守纪、诚实守信、工作作风、服务态度、服务效能、行为举止、践行承诺等方面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列出具体表现,分析产生原因,提出整改措施,明确达到目标,并向干部职工通报。

 

  集中进行治理。要利用活动开展有利契机,对查找出的问题多措并举,集中治理。特别对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调研,寻求有效办法,及时解决整改。把教育治理活动与加强政风行风建设有机结合,与文明单位和文明行业创建有机结合,提高工作标准,完善改进措施,兑现承诺事项,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突破性进展,让广大群众切实感受到专项教育治理活动带来的新变化和新气象。

 

  开展道德评议。要建立由干部群众推举出的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人组成的道德评议会,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卡)、问卷调查、民意测验、行风热线等形式,听取本单位干部职工以及服务对象的反映,也可开展新闻媒体“走进窗口单位”和“群众评服务”活动,征求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进行分析评议,形成阶段性道德评估意见,用道德评议的方式形成有力的道德约束,促进突出问题有效治理。要自觉接受、积极配合所在地区组织的市民和志愿者的巡查,及时回应和解决发现的问题。

 

  大力选树和宣传典型。要注重树立正面典型,利用多种形式或借助新闻媒体,开设专题、专栏,或采取记者专访的形式,集中宣传本行业、本单位道德模范的先进事迹,选树一批诚实守信、讲究公德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广好经验,加强评论引导,在全系统营造人人讲公德、人人重诚信的良好氛围。

 

  (三)总结阶段( 9月)。对教育治理活动进行阶段性总结,对下一步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活动开展的主要做法、形成的经验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效进行认真总结,形成长效机制。同时,对下一步继续深化道德教育和治理作出部署。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从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维护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教育治理活动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效途径和具体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自觉摆上重要日程。

 

  (二)精心组织实施。要明确工作部门或机构,根据实际制定活动方案,明确活动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加强督促检查,搞好分类指导,力戒形式主义,务求取得实效。

 

  (三)及时报送信息。部文明办建立联络员和联系点制度。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文明办明确1位同志为联络员,活动开展过程中,负责收集有关信息,每月25日前,将本地区活动开展情况汇总,通过传真或电子邮箱报部文明办。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随时报送。同时,部文明办将参与活动的系统内全国文明单位和创建文明行业示范点作为联系点,及时总结活动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