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贵州省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GUIZHOU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GCIA。
第二条 本团体是贵州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的企事业单位及从事建筑业相关专家、社会团体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在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联合建筑界各方面力量,坚持双向服务,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从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
本团体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
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办公地址设在贵州省贵阳市延安西路66号汇金国际广场商务楼15层1509。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第七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和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践行“两个维护”,领导本团体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九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政府组织对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的探讨,接受政府委托进行专题调研;
(二)参与研究制定贵州省建筑业的发展战略,参与制定有关行业标准,组织制定团体标准,组织体系认证工作,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
(三)引导和推动企业面向市场,创新转变经营模式,整合有利资源,发展横向联合,推广会员单位企业改革和经营管理的先进经验,推进建筑业的经济技术合作与进步;
(四)按规定组织评选、表彰优秀项目经理、优秀项目技术负责人、优秀企业技术负责人、优秀企业经理和先进企业,并向国家推荐;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全省“黄果树杯”优质工程、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选、表彰,并向国家推荐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及相关奖项;
(六)采用多种形式做好企业、事业单位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建设,技能人才的培训,协助企业推进工程项目管理和BIM技术,贯彻ISO9000系列标准,促进企业管理素质的提升;
(七)组织省内外相关信息交流,开展相关企业交流与咨询服务,编辑、整理行业有关资料、文献;
(八)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积极反映会员单位的困难和诉求,在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之间,协会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九)发展与全国各地建筑业协会和国外民间社会团体的联系,开展施工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十)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公益事业和成立质量基金会;
(十一)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会员单位或兄弟社团组织的委托事项。组织开展贵州省龙头骨干企业“安管人员”培训工作;
(十二)开展建筑企业诚信评价活动,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组织全省建筑行业开展新技术应用活动、绿色施工活动、质量管理(QC)小组活动、科技创新活动等;
(十三)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学习和交流活动及相关会议、观摩,为会员单位服务;
(十四)组建各种专业的专家库;
(十五)协会固定资产租赁。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团体会员为本行业企业及相关经济组织;各市、州建筑行业协会。本团体主要吸纳单位会员,可根据需要吸纳少量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章程第二条规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或通过协会官网线上申请;
(二)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委托的协会秘书处)通过;
(三)由秘书处登记存档,核发会员证书。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团体活动,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团体工作,随时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单位如果3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
(二)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2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在单位为本团体会员,自觉遵守《贵州省建筑业协会章程》